2022/6/17
【校外訊息】教育部修正「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」自111年8月1日施行
「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以臺教學(四)字第1112803172A號令修正發布。
新條文規定獎助學金發放規則

(一)符合下列資格者,發給獎學金:
1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。
2. 班排名前 50% 但就讀研究所者,得不受班排名限制。
3.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。
(二)符合下列資格者,發給補助金:
1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 50%50%,或 70 分以上未滿
80 分。
2.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。
*符合申請基準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,每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,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 3 人以下,得補助 1 人;超過 3 人者每增加3人,增加補助1人。

 「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」教育部令.pdf
 
「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」條文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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